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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第7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請領之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追溯補發或調整之情形者,保險人應按各社會保險保險人或承保機關提供之媒體資料辦理減額調整。 前項情形,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計算之應扣減金額,於尚未核發之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至扣減完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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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