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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第4條

勞工曾從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作業,且加保期間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其於變更作業、離職或退保後,得由投保單位或勞工本人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 前項申請,經保險人審查認有資格疑義,得請申請人至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認可之醫療機構,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協助評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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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