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 第4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第4條
勞工曾從事
第二條
第二項規定之作業,且加保期間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其於變更作業、離職或退保後,得由投保單位或勞工本人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 前項申請,經保險人審查認有資格疑義,得請申請人至本法
第七十三條
規定認可之醫療機構,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協助評估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