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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第6條

符合第三條第四條資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經保險人審查符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並核發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證明單,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受檢。 前項申請書件及證明單格式,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者外,由保險人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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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