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 第8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第8條

前條醫療機構對於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之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方式及期限,辦理通報。 前項醫療機構於實施檢查後,應依檢查類別,將檢查結果通知下列對象: 一、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後,應通知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人。 二、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後,應通知受檢人及保險人。 中央主管機關於接獲第一項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之通報,得對檢查結果異常者,適時提供必要之服務及協助措施。 前項服務及協助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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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