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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 第2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第2條
依本法六十三條第一項得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有害作業,如附表一。 依本法六十三條第二項得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之有害作業,如附表二。 前二項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之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項目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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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勞工曾從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作業,且加保期間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其於變更作業、離職或退保後,得…
第10條
第二條所定檢查之費用,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該標準…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被保險人從事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作業,其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
第4條
勞工曾從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作業,且加保期間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其於變更作業、離職或退保後,得…
第5條
前二條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一年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第6條
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資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經保險人審查符合規定者,…
第7條
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之醫療機構,應符合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
第8條
前條醫療機構對於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之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方式…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投保單位及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
第10條
第二條所定檢查之費用,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該標準…
第11條
申請人未經保險人核定符合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資格證明,而逕為檢查者,保險人不予核…
第12條
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誤領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費用者,其溢領或誤領之費…
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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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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