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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第5條

前二條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一年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另行公告其檢查及追蹤檢查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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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