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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 第3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規劃及審議。 二、本基金整體運用績效及年度運用計畫之決定。 三、本基金投資國內外金融市場之研究分析。 四、本基金委託國內外資產管理機構之研究及其績效分析。 五、本基金資產配置及運用策略之研議與執行。 六、本基金委託金融機構之遴選及委託合約之訂定。 七、本基金運用績效評估指標及風險準則之訂定。 八、本基金控管程序及稽核檢查作業之訂定。 九、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制及核定事項。 十、本基金整體組合風險指標之計算。 十一、本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訂定。 十二、本基金委託經營之監督及考核。 十三、本基金管理法令之執行及稽查。 十四、本基金委託經營績效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十五、本基金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程式設計、資料處理及其 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十六、年金保險實施之相關事項。 十七、其他關於本基金業務管理及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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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