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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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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 第5條
本會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委員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人 數應達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不超過總人數之三分之二。代表機關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委員出缺時,應由原推薦團體或機關 推薦,並依
第四條
遴聘之。其繼任人員之聘期至原任人員聘期屆滿之日為 止。 本會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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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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