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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 第9條

本會每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會 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得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提請召開委員會議 。主任委員應於收到書面後四日內召集會議。 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工團體、雇主團體及政府機關推 薦之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 之。但專屬於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基金管理運用項目之決議,雇主團體推薦 之委員得自行迴避。 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舉行審查會審查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機關(構)及單位派 員列席,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會議紀錄除必須保密之事項外,應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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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