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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係指經營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人身保險業務之機構。 本辦法所稱保險代理人、保險業務員及保險經紀人,係指保險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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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