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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8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僱用勞工人數,以申請實施本保險之當月一日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為準,包括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及所屬單位僱用勞工之總人數。 經核准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於僱用勞工人數減少至二百人以下時,得繼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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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