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 第42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退休金領取人經勞保局查明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應自收到返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已領取之退休金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附加法定遲延利息一併返還。
AI 白話解釋
← 第41-2條看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