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 第10條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第10條

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推薦之仲裁委員名單,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及聯絡 電話。 二、學歷及經歷。 三、現行職務。 四、專長。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