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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第7條

仲裁委員出席仲裁委員會議或處理勞資爭議工作時,應遵守本法第三十一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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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