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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第6條

仲裁委員為無給職。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仲裁委員出席仲裁委 員會議或處理勞資爭議工作時,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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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