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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仲裁委員任期屆滿前六十日,通知勞、雇 團體推薦次屆仲裁委員之名單,勞、雇團體應於接獲通知後二十日內,將 推薦名單報送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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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