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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遴聘之仲裁委員名單於仲裁委員任期屆滿前二 十日,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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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