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 第26條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6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調解人者,得支給調解案件費及調解所衍生之費用。 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委託之民間團體,得支給委託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