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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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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