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 第25條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5條

第 六 章 其他應遵行事項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及調解人,應作成調解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十條所定事項。 二、勞資爭議調解之申請日期。 三、舉行調解會議之日期及起迄時間;有數次者應分別記載。 四、舉行調解會議之地點。 五、雙方當事人之主張。 六、調查事實之結果。 七、調解方案之內容。 八、調解之結果。 九、雙方當事人出席之情形。 十、調解委員或調解人之姓名及簽名。 調解不成立時,調解人應向雙方當事人說明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並記載於調解紀錄。 調解委員會、調解人及受託辦理調解事務之民間團體,應於調解程序終結後三日內,將調解紀錄及相關案卷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於收到前項紀錄後七日內,將該紀錄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前項紀錄之送達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項所定之民間團體辦理。 調解紀錄及相關案卷,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十五年。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每年度辦理調解人評量,其項目如下:一、參與第十五條研習,並取得證明。二、符合第…第22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辦理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其項目如下: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補助經費支用…

「其他應遵行事項」的其他條文

第23條調解人、調解委員為調查事實而有使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提出說明之必要時,應由地方主管機關…第24條調解委員及調解人就調解事務之處理,應遵守本法第二章調解之相關規定。調解委員及調解人,不得有下…第24-1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第三項調解人註銷證書案件,應成立勞資爭議調解人註銷證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第26條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調解人者,得支給調解案件費及調解所衍生之費用。地…第27條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 第24-1條看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