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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製造工廠檢查辦法 第10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化粧品工廠檢 查,應編列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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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