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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製造工廠檢查辦法 第2條

應依本辦法實施檢查之化妝品製造工廠如左: 一、一般化妝品製造、加工之工廠。 二、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妝品製造、加工工廠。 三、化妝品色素製造、加工之工廠。 四、施於人體口腔之衛生清潔日用品製造、加工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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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