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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製造工廠檢查辦法 第5條

不定期抽查,由衛生署與經濟部會商辦理或由衛生署及經濟部分別派員抽 查。 前項抽查於必要時得通知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 派員參加,但不得預先通知抽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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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