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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製造工廠檢查辦法 第6條

輔導性檢查,由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協商辦理,其檢查 重點如左: 一、工廠之環境衛生,包括通風、採光、防蟲、防鼠及防塵設備與廢水、 廢物、廢氣處理。 二、各項製造、加工設備是否完整,能否配合實際需要及其性能與使用情 形。 三、品質管制情形。 四、化妝品製造監製情形。 五、員工之健康狀況及其工件情形。 六、依法應登記或應變更登記之事項。 七、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檢查,在直轄市由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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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