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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製造工廠檢查辦法 第4條

定期檢查,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會同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其 檢查重點如左: 一、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檢查化粧品工廠之新設、遷移、復業、增加製劑或 製造設備。 二、每年舉行一次化粧品工廠之普查,得分區辦理,除注意工廠之設備外 ,並應檢查其製造加工之作業程序、品質管制及其成品、半成品、原 料、配件容器、包裝、標籤、仿單以及工廠安全機器安裝排列暨操作 效率等。 前項檢查應將檢查工作計劃 (包括日程) 函報衛生署及經濟部核備。 第一項之檢查於完竣或告一段落時,主辦機關應邀集檢查人員會同評審及 檢討其建議事項應分送有關主管機關核辦。 化粧品製造工廠應予改善或處分者,應依有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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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應依本辦法實施檢查之化妝品製造工廠如左:一、一般化妝品製造、加工之工廠。二、含有醫療或毒劇藥…第3條化妝品製造工廠之檢查方式如左:一、定期檢查。二、不定期抽查。三、輔導性檢查。四、其他檢查。第5條不定期抽查,由衛生署與經濟部會商辦理或由衛生署及經濟部分別派員抽查。前項抽查於必要時得通知直…第6條輔導性檢查,由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協商辦理,其檢查重點如左:一、工廠之環境衛生…第7條其他檢查,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依職權或奉指示辦理之。第8條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辦理之檢查,除屬於上級機關指示者,應專案函報外,其涉及行政管理者,應…第9條依本辦法辦理之各項檢查,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參加。第10條中央、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化粧品工廠檢查,應編列年度預算。第11條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其證明文件。第12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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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