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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法規定辦理區域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學術團體或其他專業機構研究規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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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