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擬定區域計畫時,得要求有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資料,必要時得徵詢事業單位之意見,其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五年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