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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區域計畫之區域範圍,應就行政區劃、自然環境、自然資源、人口分布、都市體系、產業結構與分布及其他必要條件劃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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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