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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12條

區漁會會員退會時,應以書面向區漁會提出,並以書面送達區漁會之日起生效;區漁會並應列冊提報理事會。 前項會員退會前應對區漁會應履行之義務尚未履行者,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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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