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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5條

申請加入區漁會會員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第二條第四條所定之證明文件,向設籍區漁會申請。但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須實際從事漁業勞動時間之證明文件,得於入會後六個月內補送;屆期未補送者,廢止其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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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