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 第9條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9條

區漁會平時應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會員之資格變更者,區漁會應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請理事會審查,當事人屆期不提出者,由區漁會逕送理事會審查。 本辦法發布前,已加入之會員,由區漁會依前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