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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16條

區漁會審查會員資格對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擬定會員資格審查作業要點,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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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