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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 第6條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6條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區漁會應設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小組,由總幹事召集之。 二、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小組應將會員入會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彙整,並就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審查,並敘明具體意見,造具審查名冊,提報當次理事會。 三、理事會審查會員資格時,應依法令規定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審查結果應當場作成紀錄,供漁會編造會員名冊。 前項第三款之審查,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並請有關單位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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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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