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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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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13條
區漁會會員因提供不實之證件、資料或以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會員資格者,經區漁會查證及理事會審查後,撤銷其會員資格,其自區漁會所獲得之不當利益,區漁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予以追償。 區漁會會員不服
第八條
、
第九條
或前項審定或審查結果者,得準用
第七條
規定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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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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