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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以下稱危險性醫療儀器),指其使用應有嚴謹之規範,使用失當可導致人體健康或環境安全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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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