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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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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醫療儀器設置許可之審查,得邀集專家或委託專業團體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同一醫療區或醫療次區內危險性醫療儀器之設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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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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