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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3條

危險性醫療儀器應指定管理醫師保管使用,其操作人員應接受專門訓練。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1條設置機構取得危險性醫療儀器設置許可證明者,應自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完成啟用。設置機構有下列情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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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所稱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以下稱危險性醫療儀器),指其使用應有嚴謹之規範,使用失當可導致人…第4條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項目、管理醫師及得設置之醫療機構(以下稱設置機構)之資格、條件,如附表。危險…第5條設置機構申請設置危險性醫療儀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取得…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醫療儀器設置許可之審查,得邀集專家或委託專業團體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第6-1條設置機構取得危險性醫療儀器設置許可證明者,應自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完成啟用。設置機構有下列情事之…第7條危險性醫療儀器報廢或停止使用,設置機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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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