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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7條

危險性醫療儀器報廢或停止使用,設置機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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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