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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4條

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項目、管理醫師及得設置之醫療機構(以下稱設置機構)之資格、條件,如附表。 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之相關事項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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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