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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 第2條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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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本辦法相關獎勵之受理、審查及核撥經費事項,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4條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
第5條
前條之獎勵每人每一等級以一次為限,單一級者亦同。
第6條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查相關證明書件,並驗證原住民身分及技術士證;經…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及經費核撥。
第9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10條
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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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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