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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表。 二、證照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一份。申請人如為受刑人或因故不能使用本人存摺,得使用配偶、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二親等之存摺,並填寫切結書。 四、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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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之原住民。第3條本辦法相關獎勵之受理、審查及核撥經費事項,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4條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第5條前條之獎勵每人每一等級以一次為限,單一級者亦同。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查相關證明書件,並驗證原住民身分及技術士證;經…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及經費核撥。第9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10條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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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