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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第10條

本部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與學者三人至七人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各階段申請案件之審查及評選,各階段審查及評選內容如下: 一、規劃評估階段:依示範計畫之完整性進行審查。 二、執行設置階段:依執行計畫之可行性及經費合理性等項目進行審查,並得就完成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辦理相關審查事宜。 申請獎勵對象應於本部函知審查獎勵結果之日起一個月內,依審查會議紀錄提送修正文件後,由本部函知核定獎勵內容。 第一項經核准之各階段獎勵案內容,非經本部核准,受獎勵對象不得變更之。惟因不可抗力因素,受獎勵對象得敘明理由並向本部申請辦理計畫變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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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