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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 第18條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第18條
本部對申請示範獎勵案件之申請對象、獎勵事項、獎勵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十八條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公開於本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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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有關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所定…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有關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所定…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原住民地區:指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4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原住民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
第5條
本辦法分二階段獎勵:一、規劃評估階段獎勵:完成規劃「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計畫」(以…
第6條
規劃評估階段之獎勵額度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執行設置階段之獎勵額度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第7條
申請規劃評估階段獎勵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第8條
申請執行設置階段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示範計畫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檢具…
第9條
申請者所提出之文件應密封,外封套須書明獎勵對象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及「申請原住民地區參與再…
第10條
本部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與學者三人至七人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各階段申請案件之審查…
第11條
規劃評估階段之辦理期程,自本部獎勵核定之日起一年為限。惟因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受獎勵…
第12條
獎勵經費支用範圍以核定之辦理期程內規劃示範計畫、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所需費用…
第13條
規劃評估階段之獎勵經費撥付方式:一、第一期:受獎勵對象應於本部獎勵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
第14條
執行設置階段之獎勵經費撥付方式:一、受獎勵對象依據執行計畫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
第15條
受獎勵對象應設專責人員至少一名,配合辦理本辦法相關業務之管考及追蹤。受獎勵對象自取得電業執照…
第16條
受獎勵對象及其徵選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
第17條
獎勵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凍結或年度預算用罄時,本部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獎勵經費或終…
第19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
第2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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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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