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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有關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所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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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