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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第5條

本辦法分二階段獎勵: 一、規劃評估階段獎勵:完成規劃「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計畫」(以下簡稱示範計畫)及辦理相關推廣宣導活動,示範計畫內容如下: (一)進行其所轄區域內具再生能源發展可行性之潛力場址調查、當地民眾意願調查、商業開發或自用發電經營模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規劃(應含設置場址、設置類型、容量規模、每瓩設置成本估算及相關設備費用預估明細)等。 (二)採自用發電無併網之示範計畫內容得增列儲能設備設置之規劃(應含設置類型、容量規模、每瓩時設置成本估算及相關設備費用預估明細)。 二、執行設置階段獎勵:完成規劃「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執行計畫」(以下簡稱執行計畫),並於原住民地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 同一獎勵對象就規劃評估階段獎勵,以申請一案為限,就執行設置階段獎勵,每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且每案件辦理期程,不得重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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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