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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 第12條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第12條
獎勵經費支用範圍以核定之辦理期程內規劃示範計畫、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所需費用為限。 受獎勵對象得自行或委由專業機構辦理核定獎勵內容之相關事宜。如係委由專業機構辦理時,應確實審查其辦理經費及人力運用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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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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