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 第6條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6條

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從之。 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從父或母之民族別。 父母僅一方為原住民,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民族別。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