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 第7條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7條

因收養而取得原住民身分之養子女,其養父母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從養父母之民族別;養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養子女從養父或養母之民族別。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