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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 第9條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9條
第六條
第二項、
第七條
及前條第一項,原住民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得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其協議及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前項該子女之民族別應與其取用或並列傳統名字或其從姓者之所屬民族別相同。 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民族別者,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行政院依
第二條
規定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前二項子女之隨同變更,不計入第一項所定一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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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民族別,指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註記,指戶籍之登記。
第4條
原住民應註記民族別,並以註記一個為限。
第5條
原住民之民族別,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變更。
第6條
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從之。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不同民族別者,…
第7條
因收養而取得原住民身分之養子女,其養父母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從養父母之民族別;養父母屬於不同民…
第8條
原住民女子與原住民男子之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從母之民族別;經生父認領而父母屬於相同民…
第10條
民族別之註記或註銷,應依當事人之申請,並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
第11條
因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民族別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通…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8條
看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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