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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 第11條
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11條
違反前條規定重複領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交通費補助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補助、視其情節撤銷或廢止補助。 經前項撤銷或廢止者,得依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之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補助對象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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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申請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補助,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3條
申請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用補助(以下稱交通費補助)之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本法第…
第4條
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得申請交通費補助:一、轉診就醫:經居住地醫療機構醫師診療並評估,轉診至其…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前條第一款轉診就醫,無需持轉診單:一、門診手術、急診手術後之首次回診。…
第5條
交通費補助金額,依前二條就醫、產前檢查及生產之醫療機構或入住之長照機構,與補助對象居住地之距…
第6條
交通費補助所需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直轄市、縣…
第7條
交通費補助之申請,由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就醫日或住宿式長照機構入住日起三個月內,向居住…
第8條
前條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之影本:一、其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同者,檢具居住地村(里)長開立之居…
第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申請交通費補助案件之審核程序如下:一、收件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並通知…
第10條
依本辦法申請交通費補助,與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之補助者,僅得擇一補助。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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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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